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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鼓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靳某某、曹某甲与郝某某、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曹某甲,郝某某,曹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鼓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靳某某。原告曹某甲,系靳某某之夫。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某某。被告曹某乙,系郝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曹某甲诉被告郝某某、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曹某乙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曹某甲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