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鼓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靳某某、曹某甲与郝某某、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曹某甲,郝某某,曹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鼓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靳某某。原告曹某甲,系靳某某之夫。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某某。被告曹某乙,系郝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曹某甲诉被告郝某某、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曹某乙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曹某甲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