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松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某某与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松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宣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温州市永中镇镇南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841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温州市永中镇镇南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8416)。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宗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