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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吉峰与被执行人陈兆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吉峰,陈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栾吉峰,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陈兆伟,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吉峰与被执行人陈兆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8日备案执行,200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陈兆伟自动向本院履行5000元,此款已于2007年6月2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09年2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2012年4月10日恢复执行,经批准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2000元,申请执行人栾吉峰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