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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4年12月7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路艳霞,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生于1977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赵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