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被告陈甲于2011年5月2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陈乙为该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嗣后,被告陈乙向某告支付利息6000元,其余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偿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确定偿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陈乙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及人口信息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甲借款及被告陈乙担保的事实。被告陈甲、陈乙未作答辩。被告陈甲、陈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出示审查,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陈甲向某告黄某某借款10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陈乙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之后,被告陈乙代被告陈甲偿还原告6000元,其余借款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甲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陈甲于2011年5月28日向某告黄某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对利息未作书面约定,原告也无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诉称被告陈乙支付其的6000元系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已支付原告的6000元应认定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00元应当予以偿还���因原告与被告陈甲之间的借贷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起诉后,被告陈甲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陈甲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由于原告与被告陈乙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陈乙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黄某某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4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3月1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陈乙对上述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乙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甲追偿;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某某负担50元,由陈甲、陈乙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董文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