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文军与房前进、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军,房前进,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房前进,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何文军与被执行人房前进、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文军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874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874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何文军,本案执行费931元被执行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桥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