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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1159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江波,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逄芳,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市中村***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