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许海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许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被执行人:许海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海平银行卡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永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海平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海平已将所欠的10952.71元全部还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