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