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田某与徐洋(已判决)在本市西湖区西溪路788-3号杭州融通工艺品有限公司,趁人不备之机,窃得该公司仓库内的三星虎QZ-2/1300.27mm漆包铜圆线一卷(17公斤),估价值人民币1258元;正中牌QZ-10.08mm漆包圆线一卷(4公斤),估价值人民币308元。2、2007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徐洋、李洋洋(已判决)在杭州融通工艺品有限公司,采取翻墙进入仓库的方式,窃得三星虎QZ-2/1300.27mm漆包铜圆线5圈(合计62.56公斤),估价值人民币4504元;正中牌QZ-10.08mm漆包圆线13圈(合计62.219公斤),估价值人民币4666元;亚通s-sn55pba0.8mm活性型焊锡丝25圈(合计12.5公斤),估价值人民币1025元。被告人田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761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在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民警带领下,向蒋村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同案犯徐洋、李洋洋的供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 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