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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栾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欧某某。被告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