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秀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梁鸿,桂林市昇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蒋荣,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原告刘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退回原告刘某12.5元。审判员  莫远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玮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