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梁鸿,桂林市昇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蒋荣,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原告刘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退回原告刘某12.5元。审判员 莫远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玮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