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启贵与王维君、李双莲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贵,王维君,李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王启贵,男,农民。被执行人王维君,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双莲,女,系王维君之妻。王启贵与王维君、李双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由王维君、李双莲共同赔偿王启贵49**.32元,并承担诉讼费70元。2011年10月11日王启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26.3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向王维君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而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自觉履行。经查明,王维君、李双莲在白鲁础信用社有五笔存款共计18852.97元,且属于夫妻共有存款,随即裁定冻结李双莲存款11000元,冻结期间,二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李双莲存款5521元(含赔偿款4956元、迟延履行利息495元、诉讼费70元)裁定划拨到王启贵账户。执行费50元王启贵自愿承担。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商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