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知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陈绍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陈绍夫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75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ARKUSWUERCHER。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香荣。被告陈绍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达印���器材(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海玲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王 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