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