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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