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陈忠良,张保颂,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功德、傅丽,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犇鑫,该校校长。被告:陈忠良。被告:张保颂,男,1968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陈溪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陈忠良、张保颂、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五被告账户上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卫功德的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安徽省皖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陈忠良、张保颂、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卫功德的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