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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江睿与王惠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睿,王惠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赵江睿。法定代理人:赵振春。委托代理人:文涛。被告:王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睿诉被告王惠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睿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江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江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江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