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江睿与王惠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睿,王惠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赵江睿。法定代理人:赵振春。委托代理人:文涛。被告:王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睿诉被告王惠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睿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江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江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江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