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沈德法与徐肖东、方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60号原告沈德法。委托代理人林和芝,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沈德法之妻。被告徐肖东。被告方水仙。原告沈德法为与被告徐肖东、方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伟锋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德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和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肖东、方水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德法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两被告向原告沈德法借款220000元,被告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以没钱为借口,于2011年2月16日向原告补了一张借条。原告沈德法认为,此220000元的借款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一直来的生活很拮据,现在又急需这笔钱来救急,一年来,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都置之不理,这笔借款是原告一家的所有土地征用款和房屋拆迁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一家的身心健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沈德法人民币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沈德法就借款的经过陈述如下:从2005年开始徐肖东就用其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的手续都由徐肖东经手,钱贷出后也直接打入徐肖东的账号,前几次徐肖东也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贷款每年一转。2007年徐肖东仍以沈德法的名义向银行借款300000元,该借款合同换成陈小凤做担保人,钱贷出来之后还是徐肖东拿去的。借款2008年11月份到期后,徐肖东向银行还了2万本金,付清了全部的利息,但仍有280000元的本金没有归还。后经与银行协商后延期半年。半年后,沈德法家正好有一笔土地征用款140000元要通过联合银行发放,银行便把这笔款冻结了,最后未归的280000元用这笔钱沈德法归还了120000元,担保人陈小凤归还了160000元。担保人陈小凤归还借款后就以其归还的160000元起诉至法院,要求沈德法夫妻归还。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沈德法夫妻向陈小凤归还了135000元。2010年徐肖东叫老婆方水仙归还了沈德法40000元。最后双方结算,沈德法因为归还银行的钱及打官司的钱,徐肖东给沈德法出具了这张22万的借条。被告徐肖东、方水仙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对于借款经过和事实,原告沈德法提交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借条各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徐肖东、方水仙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付款凭证、银行凭证虽均为真实证据,但从其内容上反映的均为原告沈德法与案外人的纠纷及经济活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沈德法提交的借条,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2月16日徐肖东向沈德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由下沙头格村徐肖东借到沈德法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另查明,徐肖东与方水仙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如要否认借条所记内容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凿的相反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徐肖东、方水仙在收到案件诉讼材料后却不到庭应诉,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借条上虽无借款期限,原告沈德法可以随时主张,但需给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方水仙与被告徐肖东系夫妻关系,徐肖东所借款项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水仙对徐肖东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沈德法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肖东、方水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德法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徐肖东、方水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