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吴俊杰申请执行胡小霞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2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锦 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