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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敬华成与欧静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华成,欧静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敬华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9号。委托代理人张武练,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静波,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尹家务乡槐村1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华成诉被告欧静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敬华成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华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敬华成承担183元。审判长  杨恩科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