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与余镇元,周明兰,周立明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号。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郭东锋,住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执行人余镇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周明兰,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执行人周立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镇元、周明兰、周立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85984.92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