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应某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镇牡丹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申请人应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的存款在11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的存款在1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厚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