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苏祥好,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祥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处相识,并于当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儿子陈某乙,考虑儿子报户口及上学等事宜,于××××年××月××日在海州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稍不如意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今年2月5日又对原告殴打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也不敢回,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双方承担,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同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子陈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