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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05-3号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山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甲。被告:慈溪市××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镇××村。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10000元范围内继续冻结被告慈溪市××电器厂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电器厂(普通合伙)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