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绍兴德西钠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德西钠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10号上诉人绍兴德西钠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绍兴德西钠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德西钠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被诉人绍兴市卫生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绍兴市人民医院作出的绍市医职诊字(2009年度)第17号职业病诊断行为查处不当,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人于2011年1月5日给上诉人的答复函。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