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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马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赵丽华,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6社。被告:马伟,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华诉被告马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华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华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丽华承担。审 判 员  朱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