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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西安市雁塔区小福鑫川菜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西安市雁塔区小福鑫川菜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958号原告张国锋。委托代理人张小彦,系原告父亲。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福鑫川菜馆,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福鑫川菜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锋于2012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