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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广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村“天字号”地段,组织机构代码:7499376***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启宁,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惠州市惠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富康国际130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46551**。法定代表人:曾××。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广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已作出(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惠州市惠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开城支行账号为44001717147053001**的存款人民币1460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账号为812465185408091**的存款人民币145008.9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账号为812465185408091**的存款的冻结,同时请求退回原告已汇入我院账号的财产保全担保金人民币14606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账号为812465185408091**的存款的冻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另已申请冻结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惠州市惠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开城支行账号为44001717147053001**的存款人民币146060元,尚未解除冻结,因此,原告申请退回已汇入我院账号的财产保全担保金人民币1460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州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812465185408091**号账户145008.97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