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深圳万豪酒店与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深圳万豪酒店,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爽,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深圳万豪酒店,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深圳万豪酒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5号东麒大厦(101除外)。法定代表人YoungColinStephen(杨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川,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0510228880。委托代理人谷瑾红,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0811946929。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五楼。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被告李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茂深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茂深圳万豪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