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风玉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风玉,曾用名张凤玉,农民。2006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0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因诈骗被衡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3月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风玉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玉书、检察员张春虎、被告人张风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风玉经朋友介绍,使用假名“张杰”和被害人杜某乙谈恋爱,谎称自己是军官,并办理了假军官证、购买了假军装,获得了杜某乙的信任,并约定了婚期。至2011年9月底期间,被告人张风玉通过杜某乙,以为他人办理廉租房、驾驶证及向杜某乙借钱为名,骗取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7000元,同时因害怕事情败露,扔掉原来使用的手机卡,躲避杜某乙,与其不在联系。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风玉(自称“张杰”)以给人办理廉租房为由,预谋实施诈骗,其对杜某乙谎称有两套廉租房,只要交订金、身份证和户口户口簿复印件就能办理,让杜某乙联系是否有人租,杜某乙感觉“张杰”是军官,又和自己搞对象就信以为真,后找到被害人杜某丙,和其说明廉租房情况后,杜某丙认为“张杰”是军官,相信其有能力办理廉租房,遂让杜某乙托“张杰”办理,后张风玉拿走杜某丙的证件复印件及人民币600元,已挥霍。2011年6月底至7月初,张风玉同样以办理廉租房为由,让杜某乙帮忙联系凭借被害人对其军官身份的信任,先后骗得王某甲(又名王忠龄)人民币1000元,吕某乙人民币1000元、吕某甲人民币1500元、杨某人民币1200元,上述款项均被张风玉挥霍。2011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风玉得知杜某丙想办驾驶证,遂通过杜某乙谎称其有“门路”,只需交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三张1寸白底免冠照片和人民币1700元就能让杜某丙只参加理论考试拿到B本(驾驶证),杜某丙认为张杰是军官,有门路办理驾驶证,遂同意委托“张杰”办理驾驶证。后杜某丙将证件复印件、照片及人民币1700元交给了张风玉。张风玉将1700元挥霍。得手后,张风玉发现欲办理驾驶证的人很多,更容易骗钱,便以有军用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指标为由,通过杜某乙、杜某丙、杜某甲(杜某乙父亲)介绍,先后看自2011年7月中旬至8月底,诈骗宋某人民币1600元、王清浩人民币1800元、胡世星人民币2600元、王某乙人民币4300元、周某人民币3700元、袁志远人民币3000元、骆丁丁人民币3200元。上述款项均被张玉风挥霍。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风玉虚构其团长妹妹的孩子生病,需要10万元钱,现还差6000元需要借款及“政委宋海涛”出车祸住院,以送营养费为由两次骗取杜某乙人民币共计7000元。后张风玉以安排杜某乙去衡水军分区工作和杜某乙素质不高需要学习交培训费为由骗取杜某乙人民币2800元。上述款项均被张风玉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乙、杜某丙、吕某甲、王某甲、杨某、吕某乙、宋某、周某、王某乙、王清浩等人陈述、证人杜某甲证言、辨认笔录、衡水军分区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案件情况说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风玉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假冒军人身份骗取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风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依法可从轻处罚情节。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风玉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风玉退赔被害人杜艳丽人民币37000元,(其中含杜荣2300元、王中领1000元、吕希义1000元、吕希娟1500元、杨雪娇1200元、宋志广1600元、王清浩1800元、胡世星2600元、王松4300元、周艳峰3700元、袁志远3000元、骆丁丁32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卫丽审判员 王章恒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