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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群杰与刘永军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郭群杰。被告刘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群杰诉被告刘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永军及其妻张淑迎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