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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路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为与被告章与章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为与被告章,章某某,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路商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叶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为与被告章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起诉称:2010年3月31日,被告章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为1880000元,有效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30��止,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约定如被告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而导致财产被强制执行,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经济状况恶化或其他导致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或出现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原告有权终止额度使用并有权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同日,被告程某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为被告章某某上述合同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被告章某某、程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两份《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路桥区良河居××房××及路桥区××楼××室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物己办理了登记手续。2011年4月12日,被告章某某与原告签订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向原告贷款1880000元,月利率为5.79‰,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发放了贷款1880000元,被告章某某多次涉诉,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现要求判令被告章某某、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原告享有对被告台章某某、程某某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被告章某某、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章某某、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借据、还款通知函、欠款清单、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各二份,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章某某、程某某未按约还款,原告依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某、程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92200元。二、原告享有对被告章某某、程某某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良河居商西路10号及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台州耀江广场6号楼801室房产享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0元,由被告章某某、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 鹏代理审判员  毛奇奇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