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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军与被告王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相军;王保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涉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刘相军,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保平,男,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刘相军与被告王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保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份,原告给被告建房,原告经过了辛勤劳动。建完之后,在算账时,被告以装潢为由,没有付完原告劳务费。2010年6月15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庄上刘相军工资款1000元整。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下欠原告的劳务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原告给被告建房,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劳务工资款1000元未付。2010年6月15日,被告给原告打下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庄上刘相军工资款壹仟元正(1000)王保平2010年6、15号。2012年1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的工资款1000元。以上查明事实有被告王保平出具的欠条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欠款纠纷,原告刘相军为被告王保平建房,在完工后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被告王保平下欠原告刘相军劳务工资款1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刘相军要求被告王保平付清该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保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相军劳务欠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保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高代理审判员  段慧娟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