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沙与被告钟诗圣、丁系祥、铜陵县国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沙,钟诗圣,铜陵县国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周玉沙,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钟诗圣,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县国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近城村,机构代码79010016-0。法定代表人:嵇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玉沙与被告钟诗圣、丁系祥、铜陵县国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皖G204**号重型自卸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铜陵县国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皖G204**号重型自卸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