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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法定代理人王永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系原告王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50元。代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