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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宁义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义国;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60-1号 原告宁义国,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吴胜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油沙路特2号。 委托代理人陈百灵,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宁义国诉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均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亦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供方,本案中的被告方)所在地或丙方(担保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