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增君与徐共年、王乐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岳增君,无业。被告徐共年,个体业主。被告王乐平,无业。岳增君与徐共年、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书面同意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