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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增君与徐共年、王乐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岳增君,无业。被告徐共年,个体业主。被告王乐平,无业。岳增君与徐共年、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书面同意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