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周原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