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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皖刑复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3-11-21

案件名称

代传栋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皖刑复字第00020号被告人代传栋,化名韩连信,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传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决,认定被告人代传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08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代传栋和被害人代传峰(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等人在砀山县唐寨镇定国寺村邱兆化饭店吃饭,在喝酒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在场村民拉开。代传栋回到家后,代传峰与他人一同到代传栋家,找其说理,因双方言语不和,二人再次发生争执,代传栋持梭镖刺中代传峰胸腹部,致其当场倒地,代传栋随即逃离。代传峰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11年1月29日,代传栋在新疆哈密市被当地警方抓获。经法医鉴定,代传峰因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1、物证梭镖,经代传栋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使用。2、新疆哈密市公安局七角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2011年1月29日晚21时许,新疆哈密市公安局七角井派出所执勤民警在一碗泉堵截卡点对由西向东行驶的鲁AA00**号(新疆乌市-济南)客运班车检查时,抓获涉嫌故意伤害案网上在逃人员代传栋。3、户籍证明证实代传栋、代传峰的身份事项。4、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代传栋故意伤害案中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两处血迹,因案发于2008年6月23日,当时没有鉴定,现在已不具备鉴定条件。5、辨认笔录载明:2011年7月5日,于巧真对死者照片进行了审视后,指出照片上的人就是被代传栋捅伤后死亡的其丈夫代传峰。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载明刑侦人员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7、尸体检验报告书及��检照片证明:1、死者代传峰系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死者代传峰胸部外伤的致伤工具系锐性物体。8、证人代传杰(代传栋哥哥)证言证明:2008年6月23日中午,他带干活的人吃饭期间代传峰和代传栋发生口角,被劝解。下午3时许,他和代百战送代传峰回家,黄新启送代传栋回家。路过代传栋家门口时,代传峰非要去找代传栋。代传峰进屋后就要和代传栋打架,他们就把代传峰拉到院子里。代传栋在屋里问代传峰为何骂他是喂不熟的狗,代传峰又连骂三遍。代传栋从屋里出来,不知用什么东西,攮在代传峰左侧腹部。他们将代传峰送医院,晚7时许死亡。9、证人黄新启证言证明:当天大家都在文化饭店一起喝酒,快结束的时候,代传峰和代传栋因言语差错发生了争执,被他们拉开了,把他俩都劝回去了。他在后面跟到代传栋家,没多大会,代传峰和代传栋二哥代传杰、代百战一路来到代传栋家,想把在酒桌上吵架的事说开。当时,他和代传峰、代百战、代传杰都在门外站着,没注意代传栋用什么东西对着代传峰刺过来了,刺到代传峰肚子上。10、证人代百战证言证明:当天中午,代传杰请他们吃饭,中间因为敬酒吵起来,当时代传栋、代传峰要动手,他拉住代传栋,其他人拉住代传峰。拉开后,代传杰和他准备把代传峰送回家,刚好路过代传栋家门口,代传峰要到代传栋家给代传栋说开这件事。他和代传杰、代传峰三个人一块就到代传栋家。当时,代传栋和黄新启俩人在代传栋屋里坐着。进屋后没说几句话代传栋与代传峰又要打起来,代传杰和他把代传峰拉出代传栋堂屋门,代传峰就往屋里蹭,代传栋往外蹭,代传栋拿一个类似红缨枪的东西,一下就戳在代传峰左侧肋骨下面,听见代传峰哎���一声就睡那儿了。11、证人于巧真(代传峰之妻)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她到院里牵羊,听到东边院里代传栋骂非得穿死代传峰,她站在凳子上看,没看见谁从门里隔着门帘朝代传峰捅一下,代传峰当时就倒了。12、证人于忠峰证言证明:代传峰被代传栋刺伤后在城关医院抢救时他在场,是他用死者的手机报的警。13、证人邱兆化证言证明:当天他庄盖屋的人在他饭店吃饭,他知道吵架,没见他们打架,后来就被拉走了。14、证人郭艳丽(代传栋嫂子)证言证明:代传栋把代传峰捅倒后,她就帮忙找三轮车,往唐寨医院送代传峰。到医院后,城里的120救护车就来到了,把代传峰送城里医院了。15、证人王秀娟(代传栋妻子)证言证明:当时她在睡觉,黄新启和代传栋回家就醒了,看到代传栋脸色不好,问他,他说代传峰说他是喂��熟的狗。她就说去问代传峰,刚出门就看见路北边来几个人,代传峰气怒的样子走在前边,代传杰和代百战跟在后边。当时她想把代传峰推回家,代传栋说:“你说我几句喂不熟的狗?”代传峰说:“我说你三句,我说你十句你又能咋?”这时代传栋就进屋了,没注意用什么把代传峰捅伤了。16、被告人代传栋供述和辩解:2008年6月的一天中午,他哥哥请客到饭店吃饭。他和代传峰、邢忠远三人一路先去的,在路上,代传峰给他一颗烟吸,又向他要火点烟,他说没有火。中午吃饭时,代传峰给同桌的其他人说:“这家伙是喂不熟的狗,给他颗烟,借个火都不给。”他很生气,他俩就吵起来,被同桌的人拉开。他和黄新启、代传林一路回家,黄新启把他送到家。约十分钟后,代传峰和代传杰、代百战就来到他家,又发生争吵。他当时很生气,拿起钢锥(梭镖)���冲到代传峰跟前朝代传峰攮了一下,代传峰就倒在地上了。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传栋因琐事持梭镖捅刺被害人代传峰,致代传峰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应依法处罚。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代传峰在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对代传栋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8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代传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曙 光代理审判员 程   宽代理审判员 张 玉 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逢(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