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亚琴与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琴,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徐亚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311251020),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天新钢管租赁站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高荣荣,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5245)。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芦金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琴与被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琴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亚琴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琴撤回对被告宁波亿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亚琴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