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代后玲与李德年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后玲,李德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379号原告:代后玲,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德年,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后玲诉被告李德年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代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