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和毓鑫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毓鑫,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和毓鑫,男,纳西族,1967年5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段汉松,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原告和毓鑫诉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和毓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毓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毓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