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赛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杭州赛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050号原告: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腾。委托代理人:邹敏。被告:杭州赛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险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赛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金华普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