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34.66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