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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8)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秀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40号罪犯马秀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了(2002)二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马秀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了(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秀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秀昆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2月9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08年7月24日获表扬奖励;2008年1月11日获表扬奖励;2005年8月23日获表扬奖励;2009年11月10日获2009年第三季度单项奖励;2008年11月12日获2008年第3季度单项奖励;2004年10月30日获单项奖励;2005年2月28日获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秀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秀昆减刑二年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