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浔菱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冯某某为与被告宋某某、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与宋某某、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某为与被告宋某某、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宋某某,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浔菱商初字第74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宋某某。被告: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告冯某某为与被告宋某某、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剑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起诉称,被告宋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1年9月27日前返还,被告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某及被告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均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宋柳某某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0元;2、被告湖州××工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4.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代理费12000元。被告宋某某、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向原告冯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9月27日,约定逾期不返还时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由被告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盖章,约定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宋某某未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宋柳某某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不返还借款,自愿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经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年利率为6.56%,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4月16日按此利率计算所得为7362元,四倍后的金额为29448元,原告主张的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兑未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出借人催款导致起诉法院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因被告未能按时返还借款引起诉讼,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的损失属于合理费用,应包含在被告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湖州××工艺织造有限公司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公章,约定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该债务进行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宋某某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某应返还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原告冯某某违约金人民币29448元,合计人民币2294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宋某某应赔付原告冯某某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宋某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70元,合计人民币41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人民币172元,被告宋某某和被告湖州朝海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3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加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