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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陈莲曲、陈金养、陈金菊与王红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莲曲;陈金养;陈金菊;王红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陈莲曲,女,汉族,1948年7月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农民,住翁源县。申请执行人陈金养,男,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农民,住翁源县。申请执行人陈金菊,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农民,住翁源县。被执行人王红选,曾用名王洪选,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上蔡县。陈莲曲、陈金养、陈金菊与王红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莲曲、陈金养、陈金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红选户籍及其财产均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陈莲曲、陈金养、陈金菊与王红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