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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裴世界与刘赛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世界,刘赛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涡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裴世界,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刘赛赛,男,24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执行的裴世界申请执行刘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裴世界依被执行人刘赛赛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裴世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 磊代理审判员  徐海生代理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