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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叠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正阳路步行街正阳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周宇艳。委托代理人:肖恒菊,该公司员工。被告:廖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代理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锡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