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范雯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王峰,范雯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峰。被告范雯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范雯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